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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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顾家家居”企业名称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0元; 三、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日报》、《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费用由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20元,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9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