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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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汉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返回原告浙江汉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汉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赔偿原告浙江汉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除违约金后的损失15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浙江汉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673元,保全费2311元,合计8984元,由原告浙江汉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67元,被告***负担51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