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执恢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浙绍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2003)浙绍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2003)浙绍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03年4月30日、200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利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3)绍中法执字第101号、(2003)绍中法执字第102号、(2003)绍中法执字第233号,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08年7月4日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俞小木为案件被执行人。后债权转让至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11月5日裁定变更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利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俞小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浙06执恢15号、(2019)浙06执恢16号、(2019)浙06执恢17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俞小木与申请人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和解还款期限较长,本院已作终结执行结案。现被执行人俞小木已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共计5500000元欠款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作结案处理,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