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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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26日解除;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预付配套设备使用费1026666.67元给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93元,由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14798元,***负担9095元。***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095元,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095元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3元,由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14798元,***负担9095元。***已预交100元,还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995元,广东新华发行集团韶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095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