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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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至业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广东至业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退还***购房款1677785.25元及利息(利息分别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8日起按本金892592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6日起以***每月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风采支行的实际本息为本金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韶关碧桂园高山流水沿江路74号商铺剩余贷款本金351897.76元及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03元,由***负担2603元,由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向一审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603元,多预交的200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86元,由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2元,仍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64元,***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