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天津市鸿泰达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借款本金830万元,截至2019年6月29日的利息68629.7元以及自2019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18年6月22日***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的合同编号为1036A0142018007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标准计算); 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有权对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房产及***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和担保债权限额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为准); 三、***、***、***、天津市鸿泰达纸业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35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鸿泰达纸业有限公司、天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神鹰公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