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航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6.8元,由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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