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航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6.8元,由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