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丰泉国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526117.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633128.74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丰泉国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丰泉国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