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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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通旺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 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尚欠货款16811736.52元及逾期利息(以16811736.5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向原告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53元,由被告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