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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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海涌坊××号某室(天赐广场某室)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苏州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18000元/月,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腾空并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和谐圆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向原告苏州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苏州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4元,被告苏州和谐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80元,两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