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金庄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第三人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00元,由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5元,由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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