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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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华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1620402.27元(含退场补偿费用20万元),并承担所欠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该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款1620402.27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华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用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5元(原告已预交38080元),保全费5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50000元,合计85875元,由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92元(案件受理费11492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0000元),被告淮安华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383元(案件受理费19383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95)。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