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鑫格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鑫格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0,250.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0,25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10%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鑫格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苏州鑫格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