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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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支付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8,741.35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支付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8,741.3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支付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8,741.35元; 四、三郎石旦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鉴定费230.00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鉴定费230.00元; 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鉴定费230.00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5.00元,由三郎石旦真、***、***各自承担6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