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海鑫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益凯迪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海鑫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中益凯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0,306元(税前价);

二、被告成都海鑫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中益凯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0,3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元,由被告成都海鑫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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