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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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意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意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5,5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5,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意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4元,由原告四川意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被告成都洪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