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输变电建设分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损失赔偿款472711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64元,由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82元,被告***、***负担3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