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双清区建辉商行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鼎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建辉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门头招牌、店面装潢等上使用“中国黄金”标识; 二、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建辉商行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标识; 三、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建辉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建辉商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