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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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江西广胜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上锦南府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人民币91703.53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人民币4683.06元;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人民币41025.64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承担1451.40元,由***承担976.60元(已品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