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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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795元; 三、被上诉人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21060元; 四、上诉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26325元; 五、被上诉人***、***、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1590元; 六、被上诉人玉溪市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10530元; 七、驳回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的其他上诉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九、驳回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方式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4元,由上诉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腾达粮油经营部负担103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