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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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经济损失合计37778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打入本院账户内(户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娄底街心支行,账号:×××68,备注“速裁团队”)。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经济损失合计11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320元,由被告***负担924元,由原告***负担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