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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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7022元,由原告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