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 南京贝尔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苏0106执1778号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申请执行夏一中、王瑜、朱藻英、夏禹苏、南京贝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夏一中(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瑜(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朱藻英(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夏禹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南京贝尔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4969-6)、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9818-6)、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40626-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