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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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在陕JXXX**小型客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东大街支公司在陕JXXX**小型普通客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临牌陕UXXXXX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医疗费262.50元(1050元×25%),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9770.63元﹝(360132.50元-1050元)×25%﹞,由被告***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33.13元(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4.49元,减半收取3362.24元,由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东大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各负担84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