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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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6378500元; 二、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咨询费5004000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管理咨询费产生的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截至2018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1226510元,第二部分为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管理咨询费之日止,以500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 四、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费,在5996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69元,由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37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44297元由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