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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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9495.5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67730.03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504.4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27269.97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949.56元,赔偿原告***、***、***、***、***人民币5050.44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949.56元,赔偿原告***、***、***、***、***人民币5050.44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949.56元,赔偿原告***、***、***、***、***人民币5050.44元; 六、被告南昌鼎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474314.49元,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402634.86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02.16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240元,被告南昌鼎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45元,原告***、***、***、***、***、***、***、***、***负担人民币1501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