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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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钟祥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22502元及利息(以32250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8元,原告***负担538元,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和***负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