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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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利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利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成都利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