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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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川Q×××××两轮摩托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其子张效铭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35013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1元,由原告***负担1548元,被告***、***负担2323元。被告应负担额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