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贵E×××××捷豹牌(车辆型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贵E×××××英菲尼迪牌(车辆型号×××××)小型汽车、贵E×××××捷豹牌(车辆型号×××××)小型汽车、贵E×××××马自达牌(车辆型号×××××)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贵E×××××别克牌(车辆型号×××××)小型汽车、贵E×××××大切诺基牌(车辆型号×××××)小型汽车两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保管;

四、查封位于兴义市×××××[不动产权证号:×××××、×××××号]房屋一套中被申请人***享有的部分、查封位于兴义市×××××[不动产权证号:×××××、×××××号]房屋一套中被申请人***享有的部分、查封位于兴义市×××××(产权证号×××××)房屋一套中被申请人***享有的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兴义市×××××(产权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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