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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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车费、鉴定费等合计19867.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施救费、停车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73344.84元(其中向原告***支付70021.99元,向被告***支付3322.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24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244元。本院履行款账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9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