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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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位于崇左市环城东路西侧(宁明花山新城小区)第5栋2-1203号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5229.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9元,由***、***负担564元,由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