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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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龙井支行 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117559元(167559元-保证金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四、驳回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3元(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9583元,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687元,***负担48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