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截止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本金89278.56元、利息10111.93元、信用卡使用费1915.15元,合计92205.64元;并支付原告2020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信用卡使用费(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予以计算,具体数额以中国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0元,减半收取54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9-8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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