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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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其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