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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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瑞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华路支行 廊坊市欧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03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偿还被上诉人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华路支行的借款本息总计1076055.13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76055.13元为基数,自始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其中自始至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始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廊坊市瑞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廊坊市欧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判决条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计2744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00.00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4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计18440.00元,由原审被告***、***、***、***、***、***、***、***、***、***及被告廊坊市瑞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廊坊市欧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