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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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二、准许上诉人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除第七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6664元,减半收取8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32元,由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4元,减半收取14032元,由杭州新思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