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4371.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摩托车评估费1400元,原告返还被告***垫支款749.97元,两项相抵,被告***、被告***赔偿原告650.0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591元,被告***负担3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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