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宏山煤气炉有限公司 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存放于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案涉瓶口螺纹加工机床一台自行取回,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三、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设备返还款22.5万元。如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如期取回设备并不影响本判项的履行。 四、驳回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费4528元,由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由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8元。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其自担。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