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桂丰商贸有限公司
武安市午汲轧钢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6民初1898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负责人:杨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桂丰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

被告:武安市午汲轧钢厂,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住***。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女,该公司地址:邯郸开发区诚信路8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桂丰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午汲轧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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