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 二、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在欠付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24538811.38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