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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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新高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麗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金8987元; 二、被告湖南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164元,后续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市某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某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