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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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 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货款本金249524元及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限被告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货款本金74725元及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3元,减半收取3996.5元,由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