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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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K2035-01的《设备销售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应当负责将本案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退货事宜办理完毕;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设备款6624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金1272648.24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950元及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7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10072元,共计1074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8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9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0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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