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3338205元及自2018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12元由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