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鸿顺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金8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3000元,共计8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952元,由原告天津市鸿顺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