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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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阜新金汇科技有限公司 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欠款本金56,69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为240,296.91元,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计算以56,69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欠付总款项中的本金46,65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为197,307.09元,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计算以46,65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阜新国用(2014)第0014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2014030668、2014030669、2014030670号房屋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欠付总款项中的本金10,34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为42,988.82元,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计算以10,34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2016000147号不动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对阜新建行在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阜新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欠付总款项中的本金10,34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为42,988.82元,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计算以10,34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2016000147号不动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阜新金汇科技有限公司、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对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