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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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名县众一运输有限公司 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宏晨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20727.47元中的406315.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20727.47元中的11504.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5元,减半收取3932.5,由原告***、***、***、***、***承担281.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65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