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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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证业务垫款本金人民币422389179.15元及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本金8075191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以本金80465608.0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2、以本金75914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75913970.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3、以本金813293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4、以本金9107840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5、以本金93601873.1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保函业务垫款本金32600美元及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32600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32815%计算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32815%计算复利);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7787.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947.4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7240万股股权(《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东营区)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000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85、×××61、×××12、×××36、×××85、×××24、×××99、×××61、×××00、×××61、×××59)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36、×××85、×××99)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专户(账号:7068××××8886)内存入的人民币46000元保证金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8523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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