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208.6元; 二、驳回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2元,合计67元,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负担5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